化妆品国家药监局备案 国家食品化妆品备案

2023-08-30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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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国家总局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已开通运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正式实施。

4、同时,目前新的化妆品条例征求稿规定今后要向药品一样包装上要一品一号。

5、扩展资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6、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8、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9、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10、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

11、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12、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3、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14、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5、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

16、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17、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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