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帅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实践合同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有个朋友问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呢?会不会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借款合同的分类上考虑,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一.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首先要从借款合同的分类上考虑。
2、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3、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
7、而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仅于到期时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
8、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9、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即成立。
1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11、2.【问题】如何理解“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12、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解答】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13、正常的贷款业务中,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14、但是在某些贷款业务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15、例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该贷款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16、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17、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8、承上例,如果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19、3.【问题】在加工承揽业务中,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0、请问如何理解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解答】加工承揽业务中承揽人的留置权与其他情况下的留置权不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
21、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22、(2)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如已安装了玻璃的房屋,承揽人也无法实现留置权。
23、(3)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一揽子的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
24、例如:甲与乙卷烟厂约定,由乙厂为甲加工卷烟,之后甲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加工一批雪茄烟。
25、如果甲支付了加工卷烟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加工雪茄烟的报酬的,乙只能留置卷烟而不能留置雪茄烟。
26、(4)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
27、如甲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批配件。
28、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
29、合同法有关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
30、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唯一的标准。
31、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32、因此,为了更加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33、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5、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
36、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37、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8、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9、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40、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4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2、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3、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44、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5、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46、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
47、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48、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9、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50、由此,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51、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52、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我们需要具体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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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延伸阅读: 实践合同的主要特征 实践合同中标的物交付有什么意义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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