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依据 离柜

2023-05-03 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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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我国《消费者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所以上述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的。

2、格式条款的定义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原文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从本案例中目前显示的信息来看,该银行并未按此条款的规定对客户进行说明,并且在制订此店堂告示时未能确定双方的利和义务,仅是规定了客户的义务,免除了银行的主要责任。

4、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银行制订的“离柜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效力,即客户不受该告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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